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对于印发《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精神(黔教助发〔2019〕95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细则中的学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
第叁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由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的过程。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平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系(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机构人员名单应在本院(系)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叁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认定等级及条件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主要指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等,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对非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统一标准和尺度,公平、公正开展认定工作。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5.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七条  困难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叁个等级。
(一)特别困难学生。主要指特殊群体学生,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导致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困难学生。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比较困难的学生。
(叁)一般困难学生。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开展一次。院(系)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九条 提前告知。
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各系(院)向在校学生发放《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条 提出申请。
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填写《申请表》,提出认定申请,并签字作出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时,学生(或监护人)可同时提供有助于认定工作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初步认定。
学校在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因素开展评议和认定工作,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及其困难等级,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除参考相关材料外,还可采取部门信息比对、学生家访(或电话咨询)、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提高认定的精准度。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二条  结果公示。
初步认定工作结束后,学校以院(系)为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及其困难等级。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第十叁条  认定确认。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及时予以认定,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有异议的,学生(或监护人)可提出申诉,学校应及时启动复评工作,再根据复评结果对认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复评结果与申诉人意愿不一致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四条  建档备案。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申请表》、认定评审、认定公示等相关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学生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予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自愿放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
(叁)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规范认定工作流程,严肃认定工作纪律。认定工作中严禁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做到客观、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七条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对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行为的,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着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院(系)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着变化导致出现困难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院(系)应及时进行综合评估,对其是否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等级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学生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